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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文件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43KB

文档介绍
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该材料总用量。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6.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应根据计价定额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与通建工[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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