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的公共财产权具有正当性。财政税收是“公共财产”,最大的特征在于“公共性”,其取得、使用等过程都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这意味着财政透明度规则不仅是实体性规则,也包括大量的程序性规则。二、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基本内涵财政透明度规则并非单纯经济范畴,而是通过财政透明度提升整个政府治理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范畴。财政透明度规则内涵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四点论”;二是学者们最新提出的“财政透明适度论”。“四点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财政透明度手册》中对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政府职责法定,公开预算程序,便利公众取得,确保信息真实。政府职责法定是基础部分,其含义在于明确实施财政透明的主体,即法律法规明确的拥有财政权力的机构,既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包括那些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拥有财政权力的机构。尽管财政透明度规则也鼓励公众参与,但拥有公共职责的政府机构是财政透明度实施的主体。由于财政信息的高度专业性,公众理解上很困难,所以从程序上对财政透明进行要求十分必要,公开预算程序是正当程序原则在财政透明度实施中的具体表现。“程序正当是指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程序应具有正当性。无论是税收的课征,还是收费和行政处罚的收取,……除了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外还应经由法定程序。”[8]便利公众取得的意思是财政透明度的实施必须便于公众了解,因为政府与公众在财政信息领域处于不对称状态,所以法律要求政府在实施财政透明度规则时必须主动及时,如此才能使公众起到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这本质上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财政信息的真实对于实现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目标――“提升整个政府治理水平,重塑国家与公民关系,实现责任政府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保障作用,通过财政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财政信息真实是实现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