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增值税制度,一举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划分不同的税种,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为地方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限于历史条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比如税收返还体制,改革方案中以1993年为基期年确定基数,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税收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的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增长率按照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决定。税收返还体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财力之间的不平衡。另外,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是最小税基的生产型增值税,这些都为后来的税收改革预留了空间。Р分税制改革后, 两个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逆转,分享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中央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0.8%,到2008年,中央财政本级收入32671.9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3%。后续税制改革在分税制框架下不断完善,继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的分享,2002年又实行所得税分享制度,除铁路、邮政、四大商业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油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1994年改革初步建立起现代税收制度,此后又经过2006年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2015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试点,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现代税制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