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 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 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 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 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 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九《宪法》第 9 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 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 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宪法》第 26 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四、结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的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