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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政办秘〔2015〕95号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51KB

文档介绍
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六)财政部、省和市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八)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九)中国蚌埠政府采购(./bengbu)、蚌埠市政府采购网(/zfcgw)、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财经报》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全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十)为形成批量采购规模,采购人应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13号)文件执行,每季度申报一次批量招标;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目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建设情况,进入网上商城采购。(十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内容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3〕50号文件)文件规定执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蚌埠军分区。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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