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说明变更事由并作为年终调整方案附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州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需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300万元以上项目要及时邀请审计局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进行账务结算。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量2%的比例计提,统筹用于全县涉农整合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项目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可就单个项目据实列支不高于1%的项目前期、方案编制、项目公示和项目竣工初验经费。第九章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第二十九条全面执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建设情况,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村小组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并留有痕迹照片。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建设动态月报制度,强化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报账进度,强化资金拨付、使用、回补报账、支出,定期或不定期,将各乡(镇)和部门上月报账进度分别报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