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审查单位。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辖区政府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造成工程单项变更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5%的,由县政府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问责,具体问责办法另行制定;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