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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16〕103号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83KB

文档介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站要实行定期监测。(九)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运送暂时贮存地点前,应当就地消毒,能高压则高压灭菌,不能高压则用2000—5000毫克/升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处理。(十)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工作要求(一)县环保局、卫计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按照过渡性处置要求,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要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染。(二)县环保、卫计、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环节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取缔无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活动,从严查处运送过程中乱丢、乱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三)县交警、运政、住建部门要为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运输和临时停放提供便宜条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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