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在持有“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证之前,已持有“深房地字第0080978号”房地产证,并已将该证所记载的同一地块的上地使用机抵押给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这一抵押事项合法有效;而0059524号房地产证系重复办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导致据此形成的抵押事项无效。Р 深圳中院做出了一项对财务公司近乎残酷的裁定;财务公司主张的有关上梅林工业大厦一、二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所申报的870万元人民币为无抵押债权。同时,深圳中院还裁定,百胜公司破产案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财务公司终于明白,百胜公司以“0059524号”房地产证项下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870万元,不过是空手套白狼而已!面对已经破产的百胜公司,870万元血本无归似乎已成定局。Р国家赔偿成了最后的依靠Р 百胜公司破产后,财务公司于1998年6月对深圳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同一房地产重复发证、重复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的870万元贷款本金和290多万元的利息(截至诉讼时)的损失。Р 但是,这起总赔偿金额上千万元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之初就让法宫们感到了棘手。一方面,赔偿金额过大,一旦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就意味着国家要拿出上千万元的巨额资金进行赔偿,这让法官们下不了决心;另一方面,这起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是百胜公司,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却是财务公司。Р 在6年的诉讼中锲而不舍的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肖才元、石绍纯两位律师对一审法院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据肖才元律师介绍,法院最初虽然有些犹豫,但总的指导思想还是认为应当受理。后来,深圳中院决定立案后,大约是出于某种考虑,提出分案受理,即:分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两个案子,先审理行政诉讼,再审理行政赔偿。Р 后来的事实表明,在目前行政诉讼、特别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