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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审批我行数据治理策略、规划和制度;(二)审议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执行情况;(三)配臵业务和科技部门资源。第四章会议的组织第六条数据治理委员会由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收集的待议事项提请主任委员审定后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由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委员提请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第七条数据治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或主持。第八条提交数据治理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准备、反复论证,涉及多部门协调的,应先行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书面材料送信息科技分管领导审定,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第九条数据治理委员会议题涉及非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结束时离场。第十条召开数据治理委员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第十一条会议中的涉密事项,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决议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第十二条数据治理委员会议由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采用专用记录本,载明各项记录要素,详细记录议事内容、进程及决议。会议记录应纳入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第十三条数据治理委员会决议,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有关单位执行。第五章决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条数据治理委员会决议,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第十五条执行决议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致使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数据治理委员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事项的,可由主任委员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第十六条数据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对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行领导和委员会成员通报执行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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