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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人一票,由党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的有较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必须作出决定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作进一步调查研宄,交换意见,可另行召开会议再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区委报告,请求裁决。第二十四条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定人选均被否决,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局党委组织委员口头向他们报告本次党委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委员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第六章决定的执行与反馈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自行其事;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原则,执行决议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有关部门、科室负责的,一般由局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党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第二十九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后,印发有关同志或单位办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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