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中的征收并未违法。综上,关于征收是违法的索赔,仲裁庭不予以支持。仲裁庭也将不考虑非法征收赔偿的问题,对于申请人的赔偿将依照BIT第六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四)赔偿数额的计算1.产量计算首先在产量问题上,被申请人曾对此提出过管辖权的质疑。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索赔并不是直接针对被申请人2005年的措施,而是对2007年征收的求偿,因此ICSID在这个问题上拥有管辖权。由此,仲裁庭所要计算的产量将从2007年6月27日到2035年9月30日。根据1975年的国有化法,类似于CerroNegro这样的协议的实施需要国会的事先核准。而在CerroNegro合作协议中的第八条第一款中并未排除提高产量的可能性,同时规定,要改变原有的产量需要协议各方的同意。任何未经同意而私自增产的一方都需承担因之而被剥夺财产和权利的风险。而协议中仅仅只能预见通过现有的石油精炼厂而无法预见建造新的精炼厂来提高产量。在2004年协议各方曾就增产展开了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增产协议破产。在2005年委内瑞拉当局对一些石油企业的增产行为进行了惩罚——对多产的部分征收更高的提成税,在能源矿产部给CerroNegro的一封信中,这个问题得到了更加细致的解释:“对超产的部分收取高额的提成税并不意味着超产的行为是合法的”。由此可以推知申请人是明知这样的增产行为是为东道国所不允许的。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宣称的三倍于原来产量的数字需要新的石油提炼厂的建造、原有设施以及运输码头的扩展,而这一切违反了CerroNegro合作协议中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仲裁庭决定,对于产量的计算应该建立在每天120,000桶超重原油(也就是108,000桶合成原油)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一些风险因素(包括储运损耗、操作时间、典型失误等)最终决定将原来的108,000减少4%得到每天104,300桶合成原油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