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进行有效修订,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修改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40号令施行以来总局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根据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总局航安办、规划司、飞标司、适航司、机场司、空管局等六个部门反馈的情况,总局40号令施行以来,以上六个职能部门共制定管理程序38件,咨询通告110件,管理文件118件,工作手册8件,信息通告79件。这些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修订40号令的必要性1、40号令没有明确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符甚至抵触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2、?40号令关于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不尽合理,管理程序与管理文件之间界限模糊,各部门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不统一。此外,六类规范性文件中的表格自40号令施行至今从未有部门单独制定过。3、?编印要求已经过时,不符合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三、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冲突。2、?将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由六类减少到五类,将目前并未使用过的表格删去。同时,完善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理清各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避免使用上的混乱。3、?增加了关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以其他方便社会公众周知的形式公布的规定。4、删除了附录中已经过时的一些要求。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