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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进离场方案;Р导航设施布局和目视助航设施;Р详细的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Р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的方案;Р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Р飞行程序对周边噪音敏感区的影响及其控制要求。Р第十八条“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在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后,根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方案和空域协调情况,提出飞行程序的具体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Р空域调整具体方案;Р导航设施的类型和位置;Р航线划设具体方案;Р飞行程序详细设计及论证结论;Р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行最低标准;Р高度表拨正程序;Р机场净空保护方案;Р对降低航空器噪声采取的措施。Р第十九条“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在机场建设竣工阶段,根据实测的跑道、导航设施、障碍物等相关数据以及实际的空域限制和目视助航设施,确定正式使用的飞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Р飞行程序设计详细过程和结论;Р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行最低标准;Р高度表拨正程序;Р标准仪表进场程序;Р标准仪表离场程序;Р仪表进近程序;Р目视飞行程序(如需要);Р其它有关航行资料。Р 第二十条飞行程序的设计报告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编制。Р第二十一条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的飞行程序设计工作,根据需要可参照民用运输机场执行。Р第三节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改和优化Р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时,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应当进行修改和优化:Р空域或者航路、航线调整;Р导航设施和目视助航设施的改变;Р运行的航空器类别发生变化;Р障碍物情况改变;Р跑道情况改变;Р磁差改变;Р飞行程序设计规范和运行最低标准制定准则发生改变;Р机场功能或者运输需求发生显著变化;Р城市发展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Р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撤销导航设施以及使用航行新技术涉及的飞行程序修改或者优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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