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的 2月, 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分析评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4 、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第十五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六条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 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将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2 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2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八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 需要对其省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重新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办法, 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制定, 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