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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提高情况。应当突出考试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区分度和考试的信度、效度,不出偏题、怪题。考试命题要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命题不得用于考试。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当通过口试、开(闭)卷考试、实验(实践)操作评价、综合性学习考查等多种考评方式,了解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第三十二条对学生学业的评价结果应以等第形式呈现为主,评价结果应反馈给学生个人。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的高低给学生排序,不得公布学生的评价名次。第三十三条应当重视对评价结果的分析,从中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时提出补救对策。第三十四条应当重视指导学生正确进行自我评价,帮助学生客观认识自己的学习状态,正确评价自己,主动调整学习态度、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第三十五条教师应当重视教学反思,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个性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估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与手段。第三十六条教师应当将学生在校的学习态度、课堂学习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学习能力提高情况、考试成绩等学习基本信息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报。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家长协同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深入课堂等教学活动现场,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与监督。学校领导、教导主任每学期每人听课时数不得少于30节。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常规检查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教学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并及时在校内通报检查结果。学校应当把教师每学期执行教学常规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四十条学校和教师应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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