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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规定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申请补偿的,被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Р (三)受种者接种疫苗的原始证明材料;Р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材料;Р (五)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复印材料;Р (六)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票据和费用清单;Р (七)受理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Р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诊断(鉴定)结论一年内不提出补偿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Р第十九条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补偿的相关材料和各项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Р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核算小组,定期对各地报送的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规定计算一次性补偿经费。其工作经费由省级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支出。Р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厅按照专家小组的计算,将补偿经费一次性拨付异常反应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Р与受种方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Р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厅每半年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情况通报省财政厅。Р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发现本辖区在异常反应诊断、鉴定、补偿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Р第二十四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疫苗接种单位协助异常反应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处理结案的补偿申请,不再重新补偿。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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