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两官”绩效评估:人大监督司法的地方创新实践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没有通过行使质询、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来追究责任。三是结果运用略显乏力。“两官”绩效评估的跟踪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被评估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难以掌握,“两官”绩效评估的奖惩机制机构不够完善,评估结果对被评估对象没有实质性影响,存在“评估工作开展时,热热闹闹;评估工作结束后,冷冷清清”的走过场现象。Р 四、健全“两官”绩效评估的对策和建议Р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直接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要防止其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司法权的行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司法机关和任免司法人员的重要职权,如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显得尤为重要。Р 浙江温岭人大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具有法理依据、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应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精神,针对可能遭受的质疑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四个“三”字文章,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两官”绩效评估工作。Р 1.完善三个制度,确保绩效评估有章可循Р (1)规范操作制度。“绩效评估”这一监督方式虽然在现有法律中没有明文提出,但是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官”绩效评估的实质是人大对“两院”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任免的结合,温岭人大只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灵活运用,以求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由于“两官”绩效评估包含多种监督方式以及任免权的行使,如何规范化、程序化运作,将是当前地方人大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以往绩效评估开展情况,制定《“两官”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评估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等,如需变更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进一步增强“两官”绩效评估工作的权威性。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