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Р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Р三、采矿登记Р(一)采矿权的申请Р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Р(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Р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Р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Р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Р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Р4、法人营业执照;Р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Р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Р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Р8、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Р9、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Р(三)审批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返回。Р四、通知和公告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Р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