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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探矿权管理合同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担相应违约责任。Р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开工;一年内未施工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且乙方应做出承诺并签订补充合同,勘查许可证到期可延续6-12个月;二年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探矿权。Р2、在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勘查资金投入的。Р(1)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75%且小于85%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4%缴纳违约金;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50%且小于75%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6%缴纳违约金;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25%且小于50%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8%缴纳违约金。由乙方做出承诺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勘查许可证到期可延续6-12个月。Р(2)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小于25%的,由甲方收回探矿权。Р3、合同到期,完成全部工作量和勘查资金投入,但未能按时提交成果报告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提交成果报告,勘查许可证到期可延续6-12个月。Р4、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追责。Р第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Р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探矿权到期后,本合同自行废止。Р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州(地、市)和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各壹份。Р甲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乙方: 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Р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Р本合同签订地:西宁市胜利路24号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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