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细则。4.6.2剩余之不良原物料、残次品:仓库妥善保管,经客户指派人员核查或保管一月后,可纳入物品销毁程序处理,详见销毁作业细则。 4.6.3剩余之制成品,仓库将数量报给贸易人员,由贸易人员回馈给客户,听取客户的处理意见,如果客户回复其需要,则妥善保管至送货给客户。如果客户回复其不再需要,则仓库保管一年后,可纳入物料出售程序处理,详见出售作业细则。4.7销毁作业细则4.7.1当最后一批大货装运后才可进行销毁,销毁时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销毁。 4.7.2仓库按月提交需销毁处理的物品清单,报总经理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部门主管审核,由贸易部向客户申请销毁,客户批准后,可采取销毁动作。 4.7.2消毁物品由仓管员、品管人员、保安人员依据消毁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至指定地方消毁,三方需要监督物品完全消毁且妥善处理好废物后,方可离开,消毁时需要拍照留存。A. 把所有商标、销售标志(如吊牌、价格标签)或工艺设计至少切成2段,以避免重复使用。B放入销毁物料,依清单核查物品,拍照留存C. 销毁开始拍照留存D. 销毁进行中拍照留存E. 销售后废物拍照留存4.8出售作业细则 4.8.1仓库按月提交到期可出售的物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核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品管部门主管核准后,可采取出售,要求至少在最后一批大货装运12个月以后才能销售。 4.8.2出售时由仓管员、品管人员、保安人员依据出售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在三方监督下检查每件物品是否有客户品牌保护信息或物料,如果有一定要剪下,剪下此类物料是要遵照不可再用的原则操作。只有没有客户品牌信息及物料的制成品方可出售。4.8.3 剪下的不可用品牌保护物料可及时按销毁作业细则处理。4.9为便于客户审查,以上所有记录均需要整理好,保存一年。4.10本文件由品管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