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名称+盟市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工资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建筑业企业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一个月。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办法》中所称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按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标准,由建筑业企业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标准额度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应当及时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打印工资保证金存储表(见附件7、8),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住建部门核验。在注册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应标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盟市承揽建设工程时,无需再次进行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可作为本企业或本项目部在同一区域(或盟市)内承揽建设工程使用。第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及补存。一、使用条件(一)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已按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二)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在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了实名制管理。(三)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属于本企业未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四)因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企业暂时支付工资困难的,可经过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账户监管银行批准,以本企业工资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专项工资贷款,用于发放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二、使用程序(一)需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填写并向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9),同时应当提供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单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