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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后,交本社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出账。未经本社监事会审核和经手人、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社)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第三十三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九章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收益(即:利润)分配总额——按如下顺序进行各项分配:(一)缴纳应交的国家有关税款;(二)归还到期债务;(三)弥补上年亏损;(四)提留公积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10%比例提取;(五)提留公益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5%比例提取;(六)预留次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及管理费用;(七)股东分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如有违反造成本社管理陷入困境,使本社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人员离任,不配合审计、不移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为准。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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