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Р(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Р(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Р(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Р(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Р第十四条本合作社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理)负责制,主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对董事会负责,本合作社设主任1名。Р第五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Р第十五条本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Р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及租赁收入。Р第十七条考虑到目前农民风险意识不强和农田收益水平等因素,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股份合作的积极性,本合作社三年内实行保底分配办法,土地股每年每股优先保底分配。Р第十八条本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凭《社员证》领取。Р第六章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Р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Р第二十八条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Р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Р第三十条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Р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决定解散时,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Р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Р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合作社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