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第三人阅卷笔录。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二)针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接待人员要增强对申请人的说理性解释,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三)依法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权利。第十三条【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处理人民群众来访问题需要其他人员(部门)配合、协助或处理的,接待人员也应做好落实、衔接、协调、催办或回复等方面的工作。第十四条【工作要求】接待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接待工作业务,努力提高接待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五条【道德要求】接待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要求:(一)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二)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接待热情、诚恳耐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四)工作认真,尽职尽责。第十六条【纪律要求】接待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接待纪律:(一)不得拒绝申请人的来访;(二)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申请人;(三)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四)不得以处理来访事项(问题)为条件谋取私利;(五)不得压制、推诿或者拖延对申请事项(问题)的处理;(六)不得挑唆申请人扩大矛盾或事态。第十七条【及时上报】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第十八条【秩序维持】在接待工作中遇到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统筹培训】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全区的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第二十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