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基准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关键是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5.2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统一规范招投标管理与操作必须要求招投标制度应保持统一和协调,应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再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