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过程中退出投标活动; 9 (2)为谋取中标,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3)投标人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竞争,影响其他人合法权益的。(4)整个招标活动中(包含恶意、虚假质疑)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人的; (5)与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6)向相关人员(含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8)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三十(3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 14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0条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准备七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须将法定代表人或省级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