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的极为重要的配套性文件,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起到了具体指导作用,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监督执法中,有的部门不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分工要求进行改造,出台带有明显部门色彩的政策规范,行政越权导致部门之间长期相互扯皮,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有的造成行政“不作为”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监督功能的发挥。针对上述情况,四川省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开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内,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的监督, 制定涉及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时要征求“监委会”意见,等等。这个由“监委会”统一组织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是新形势下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一种新的尝试。这一机制的创新,将有利于强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5.3.2 对建设工程施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招标投标法》第 7条中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特别是为促进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笔者建议相关审计机构应参与到招投标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让市政工程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5.3.3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