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保持自身知识、技能水平与对应的技术、法规、管理发展相一致,对于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应采用相应技能,若所负责的专业工作意见被其他权威驳回,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第三条.依靠职业表现和服务水准,维护职业尊严和自身名誉。 1:提供信息或以职业身份公开做业务报告时应信守诚实和公正的原则。 2:反对不公平竞争或者金钱至上的行为。 3:不得以担保为理由提供或接受秘密酬金。 4:不故意、无意、直接、间接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他人的职业名誉,以促进共同发展。 5:引用他人的文章或成果时,要注明出处,反对剽窃行为。第四条.处理职业关系不应有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国籍或残疾等歧视与偏见。第五条.在为组织或用户承办业务时要做忠实的代理人或委托人。 1: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2:未获得特别允许(除非有悖公共利益),不得披露信息机密(任何他人现在或以前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 3:提示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力时可能引起的潜在利益冲突。在委托人或组织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与其利益冲突的活动。 4:代表委托人或组织的自主行动,要公平、公正对待各方。第六条.诚信对待同事和专业人士。 1:有责任在事业上发展业务能力,并鼓励同事从事类似活动。 2:有义务为接受培训的同行演示、传授专业技术知识。 3:主动征求和虚心接受对自身工作的建设性评论;为他人工作诚恳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相信他人的贡献,同时接受他人的信任;诚实对待下属员工。 4:在被邀请对他人工作进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不夸大,不贬低,注重礼节。应协助防止 选拔出不合格或未满足上述职业道德规范的人成为机械工程师。若认为他人行为有悖《规 范》,请告知注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