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监督工作的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 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监督任务、取消监督机构资质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 对机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的; (二) 聘用无监督资质的人员承担监督工作或指派人员越级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三)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 未履行监督职责, 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 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 分别依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监督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二)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 未按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和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做处理的; (三)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 未履行监督职责, 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 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八章监督费用及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 大型建设项目( 含与生产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 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0。 75~1 ‰收取;(二) 中、小型建设项目, 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5~2 ‰收取。第二十九条监督费应用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开支, 不得挪作它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5) 中油基字第 235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