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薪酬,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第五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主动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或《保密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又与另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甲方可以向乙方追究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保留对另外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行政人事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第五十四条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劳动仲裁委员会邮编:. 第五十五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七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