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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投保时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保险人的财产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原状,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对于部分损失,赔偿以恢复原状为限。在确定保险损失时,应将换件费用与修复费用区别对待,分项计算。修复费用因不受财产的新旧程度的影响,在计算赔款时可以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核算;而材料的新旧程度与实际价值和财产本身价值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实际价值小于重置重建价(新车购置价)的财产,其换件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磨损比例。赔款计算如下: 全损或推定全损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足额) 赔款=保险价值-残值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足额)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错误,如此,则残值全部归保险方,应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部分损失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款={修理费+[材料费×(1-磨损比例)-残值]}×(1-免赔率)错误,应为:赔款={修理费+[材料费×磨损比例)-残值]}×(1-免赔率)(磨损比例的名称也不贴切,应叫新旧程度比例)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赔款={修理费+[材料费×(1-磨损比例)-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错误,应为:赔款={修理费+[材料费×磨损比例-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其中:磨损比例=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100%) 这样,保险财产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需承担因更换材料而造成的"以旧换新"的损失。当被保险人提出换件要求时自然会权衡利弊。在赔偿方式上,更有利于保险双方达成"以修复为主"的共识。这部分损失视作被保险人自保部分,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以及灾后的积极施救,而且有效防止了理赔定损中的道德风险与不正之风,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效益。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可以有理有据的按财产的实价承保,投保人也可以避免因超额投保导致的无效保额多交保费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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