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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通知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筹措配套资金,并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逐级拨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另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5号)执行。(三)任务下沉、奖惩兑现。要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真正下沉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每年要与村卫生室签订任务书。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比例,年初要根据任务书进行核定,并预先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中划分出来,不得将其核定在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收入之中。要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付给村卫生室、年末根据绩效考核和评比在村卫生室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和结算。(四)做好统计,定时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各级财政实际拨款和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自2012年起,于每季度末后15日内填写《四川省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详附件2),逐级上报给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农卫处。对于2011年乡村医生补助,也请各地一次性收集、汇总数据,并填写《四川省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与2012年第一季度报表一同上报。(五)督导检查,强化责任。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随时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院及时、足额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监督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与分配机制,规范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流程。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敦促各县(市、区)落实兑现政策。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对各地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情况进行通报。附件:1.四川省乡村医生政府补助资金发放表2.四川省乡村医生政府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乡村医生补助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农卫司,财政部社保司。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3月28日印发(校对:杜小清)(共印4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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