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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包人未达到创优口标的,相应级别的创优工程增加费不予计取,并承扌口违约责任;但已评获低于创优口标的相应级别优质工程的,仍应按照实际评获的优质工程计取相应增加费。五、?落实创优资金来源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经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应级別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为和应级別的优质工程后,方可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列入项门竣工结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创优工程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各级发改、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创优费用按期结算。六、?明确创优费用支付方式对被评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可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后,先按照市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支付;第二期在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后,按照省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扌II除第一期款项后支付;第三期在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后,支付剩余优质工程增加费。对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的,在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后,先按照市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支付。七、?加强创优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予以激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建立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拟创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评奖实施单位应当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创建项目基木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h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信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项n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情况予以网上公示。八、?本通知自2015年1丿」1H起执行。2014年12月31H(含31□,下同)以前己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九、?本通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丿r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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