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生效条件,但由于双方实际履行已经放弃了公正的要求,该合同不但生效且已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逾越的法定审批,作为合同生效、履行条件,不能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放弃,即使双方可能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未经合法审批,涉及行政执法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甚至无效。如因违法而造成一定后果,则应按合同未成立、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处理。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的纠纷(2010-08-0313:27:25)转载▼标签:合同生效附条件实际履行分类:合同法案件案件介绍:北京某广告公司与天津某投资公司达成室内外标识标牌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需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生效。但在实际签约时,天津公司仅由一个副总盖了人名章,而且加盖的是公司公章。合同签定后,北京公司由即为其进行了设计、安装,工程完工后,天津公司进行了验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2010年6月,北京公司将天津公司诉上法院。审理中,天津公司辩称,合同未生效,其不负付款义务或不负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分析:一般情况下,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基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对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进行了修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有实际履行行为,故,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天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