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时期内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即索取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对方所给付的彩礼及其因此而受的损失。而如何来认定借婚索财,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实际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本文不予以赘述。 4、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借订婚为名而发生的彩礼给付, 由于性质违法,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当予以收缴,并对非法行为人处以其他行政处罚;买卖妇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对于现实生活中利用习俗骗取财物即“骗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责令行为人返还彩礼。“骗婚”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 6 、双方解除婚约时的,原物仍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参照原物购买时的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 3 王利明: 《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 263 。 4 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7 、在处理彩礼返还数额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在婚约解除中的过错程度,依照过错比例大小来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8 、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情况下,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由于婚前给付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返还的数额,法官可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总之,现今因婚约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婚约中的财产问题是当事人都关注和关心的问题,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