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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61 |  大小:145KB

文档介绍
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可只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Р第十九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Р附表二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Р第二十条 未列入附表二的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Р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РР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表Р序号Р项目内容Р建筑高度(H)Р最小用地面积(m2)Р1Р低层居住建筑РH<10mР500Р2Р多层居住建筑Р10m≤H<18mР800Р多层公共建筑Р10m≤H<24mР1000Р3Р高层居住建筑Р21m≤H<50mР2000Р50m≤H<100mР3000Р高层公共建筑Р24m≤H<50mР3000Р50m≤H<100Р4000Р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Р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Р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Р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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