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二)向土地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三)土地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并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他项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一)抵押登记申请;(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三)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适用于所有权人抵押);(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六)已缴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已按比例足额缴交的除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中集体所有部分的使用方向、用途以及使用收益分配,由集体成员约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开。第二十八条出让、转让、出租和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税费收缴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费征收标准,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