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八条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