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Р(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Р(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Р(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Р(九)清除水面垃圾;Р(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Р(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Р(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Р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Р第二章资格和申请Р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Р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Р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Р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Р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Р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Р按本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Р(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