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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经营场所地址1、2、3、★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3、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4、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知悉上述内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由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年月日注:1、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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