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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当年不计发优待金;Р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Р (三)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Р (四)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Р 第六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Р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Р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Р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Р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Р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当年未接到部队证书的,可在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Р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Р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Р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Р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Р (四)非征兵计划入伍的;Р (五)义务兵被除名、遣送原征地、不安心服役中途退役、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Р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Р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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