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参照省级的做法,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过程中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率和满意度测评机制,接受村民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本年度评价目标报市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评价目标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各市县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Р Р第八条监督检查Р(一)各级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缓拨或暂停安排该单位及其所在市、县(市、区)的同类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本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Р(二)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Р(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Р(四)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组成检查小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村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提意见、反映情况等方式监督工程的执行。Р Р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Р Р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Р附表:1. 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表Р2. 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