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要求制定保障轨道交通线路顺利实施的方案/措施,为轨道交通的实施预留足够条件,同时评估轨道交通实施及运营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建设)单位协助做好在建和运营线路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监护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立即报告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内工作要求,做好完整的有关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非轨道交通项目相关资料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建设或作业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非轨道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列车运营或者可能危及列车运营安全的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非轨道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应急事件,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照轨道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单位按要求做好配合,应急处理产生的费用由非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事件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认定。第二十一条非轨道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损坏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非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协调落实。第二十二条规划和在建线路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非轨道建设项目保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统筹设立专项资金;运营线路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非轨道建设项目保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纳入经营成本核算范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