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第三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乙方有违约或明显过错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司法机关裁定),乙方无违约或无过错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产生分歧时,受害当事人应当诉至法院,以相关执法部门裁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第三十四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十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