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元。5、因物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不准确,造成无法进货、到货延误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集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采购及质量考核1、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物资(含甲方供材),对采购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经办人罚款200元,按采购金额给予单位对等罚款。2、严格物资质量管理。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经验收确属质量不合格,由采购单位负责退(换)货。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供货商进行索赔,对经办人罚款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严格到货物资验收。物资到货后,不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4、物资采购价格高于限定价格,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据集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5、因价格确定不及时,造成物资到货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50元。第二十四条结算考核1、未经供应服务中心、市场开发部审核的发票,不得办理入账付款。凡私自入账的,对采购单位经办人和财务经办人罚款100元,并由责任人追回支付款项。2、建筑业各单位自购物资,取得发票3日内,使用单位须填制领料单报供应服务中心。逾期迟报的,对经办人、材料员各罚款5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故意不报,拖延成本核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由财务部直接计入该单位当月成本。4、建设单位供材物资,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账,确保材料款扣款数额与物资到货金额一致,28日前报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物资领用考核1、严格物资台账管理,未建立物资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负责人罚款200元,并限期建立。台账填制不及时、内容不全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3、不按规定填制《领料单》,出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每发现一份对材料员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