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并将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培训机构招生幼儿(不足6周岁)进行小学学科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培训费用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未完成课程的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培训人数机构同期最大班额是否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其他阶段同期最大班额≤50人;其他1.办学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新设立的教学点,参照本标准执行;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哲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设置;3.其他成人、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即可。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直接向企业登其他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仅以未成年人托管照看服务为主的托管机构(晚托班、放心班、小饭桌等),不属于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活动。本标准所称培训机构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科技局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与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同层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