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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该公告规定从表面上看,各行政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在开展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中应各司其职,然而,实践执行中却给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和行政法律风险。主要原因在于非药品范围量大面广,药品监管部门在决定某一非药品是否应移送给其他职能部门处理前,根据该公告规定首先应对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确认,而除保健食品外的其他所有非药品均没有统一的数据库可查询,且分散于全国各县、市的各行政部门中,除工作量大外,由药品监管部门去完成跨部门、跨区域对外核查,本身存在极大难度,许多工作在实践中将无法完成。如果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某一存在违法情形的非药品不作处理或未确认其批准文号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作处理,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后果。笔者建议,为进一步理顺各相关行政部门职责,依法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应具体操作如下:一是非药品符合药品特征的,无论其批准文号真伪(也无需核实),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假药处理。二是非药品不符合药品法定特征的,根据其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不论真伪)显示的产品类别和“谁审批谁监督”行政原则(某行政部门除对经其许可批准的产品负有监管职责外,对未经许可批准而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的产品也应负有同等监管责任),一律移送给对该类产品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三是非药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在无法确定产品归属类别和监管职能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产品属性与行政职责密切联系原则指定某一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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