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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Р 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Р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Р 第七章物业管理Р 第三十六条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Р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八条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Р 第三十九条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Р 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Р 第四十条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Р 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办法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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