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16KB

文档介绍
书》。(四)审核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予以许可的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平台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西侧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十一、许可服务(一)咨询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西侧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322253。(3)网络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电子邮箱:ynsgwb@。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实施机关网页(网址:/)或咨询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三)监督投诉1.窗口投诉: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监督问效窗口;2.电话投诉: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320815,(0871)64320983。3.网络投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4.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3号,邮政编码:650228。(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